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申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经济开发区淮城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彦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再审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淮法民初字第0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淮安区人民法院(2013)淮法民初字第0770号民事判决书并进行再审改判,被申请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主要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400万元的借款事实,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姚益鑫
审判员  张 琰
审判员  贺同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衡永金
书记员张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