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715号
原告:***,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咸进,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鹰,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24LL4CXN,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淮城润淮针织产业园。
诉讼代表人:薛忠凯,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淮波,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彦丞,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彦丞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批量案件,本案的审理需以(2021)苏0803民初7732号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而(2021)苏0803民初7732号案件现在审理阶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徐武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常虎
书记员贾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