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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726号
原告:***,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淮城润淮针纺织产业园。
诉讼代表人:薛忠凯,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举,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顺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学珍
书 记 员 王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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