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079号
原告:***,女,194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玲,江苏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百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8485574C,住所地江阴市寿山路33-20-21号。
法定代表人:何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彪,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百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