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赛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彩丞空间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赛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终7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丞空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祝桂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后湖村武汉市汉中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安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丞空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悦模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彩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赛悦模型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赛悦模型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施工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一审法院无权管辖。在一审中彩丞公司已提出管辖问题,一审法院未作任何有效回应,甚至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属典型的程序违法。二、至今赛悦模型公司未提交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的制作成果。一审中,赛悦模型公司举出的效果图的证据,彩丞公司是当庭认可的,而赛悦模型公司实际作出来的效果图与彩丞公司庭审时举出的效果图证据是有明显差别的。这一点,赛悦模型公司在庭上没有异议,只是认为有差异是正常的,不可能跟效果图一模一样。但彩丞公司认为肉眼都可见的差异不属于正常差异,况且赛悦模型公司用材料方面存在偷工减料,既然有偷工减料的行为,则与约定的制作成果肯定不符,彩丞公司不存在不支付工程尾款。三、彩丞公司的员工韩璐虽然在验收单上签字,但其并非公司的技术人员,其能力不可能做到专业验收,彩丞公司也从未追认过韩璐的代理行为,所以韩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签收的验收单归于无效,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四、定作产品的使用人当然可以对产品作出评价,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彩丞公司与赛悦模型公司的,与定作产品的使用人没有任何的关联性,即汉正街管委会无论怎样评价定作的产品,均不影响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不管汉正街管委会对产品是否已经正常使用,均不影响赛悦模型公司合同义务的履行。因此,一审法院以汉正街管委会已经正常使用制作的产品,而得出赛悦模型公司交付给彩丞公司的产品是合格的、符合约定标准的,属于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的重大错误。五、赛悦模型公司的施工工期严重超过了双方约定的施工期限,给彩丞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将会另行主张权利。此外,彩丞公司与赛悦模型公司签署合同总金额的依据,是由赛悦模型公司为了获得案涉工程,向彩丞公司提供的方案,其中138000元的合同金额包含在费用预算。但经过后期核算,实际发生金额仅为45620元,多余金额应返还国家。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歪曲法律事实,随意分析得出错误的结论,判决的结果严重违背了法律事实,侵害了彩丞公司认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彩丞公司的上诉请求。
赛悦模型公司口头辩称,1、本案不是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定制承揽合同,是在我们场地现场完成、现场安装,整个工期30天,现场安装只需要一天。我们的模型交付以后,彩丞公司签收签字,也有汉正街管委会的签字,模型符合使用要求。交付后未收到任何汉正街管委会、彩丞公司要求整改的意见,直到我公司要求付款,彩丞公司才找出一些问题。2、韩璐是彩丞公司一直负责对接的工作人员,他在验收单上签字是有效力的。最终的产品使用人是汉正街管委会,也符合产品使用人的需求,汉正街管委会也在验收单上签字,证明我方的产品是符合要求的,也证明了我方在定制沙盘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3、汉正街管委会已经将所有款项支付给彩丞公司,工期确实存在延期,但系彩丞公司的原因导致的。前期项目没有尺寸、房屋地面结构的材料及沟通工作耽误了一些时间。合同履行中,我方已经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获得了彩丞公司负责人员的肯定和汉正街管委会的肯定,在汉正街管委会已经向彩丞公司支付所有款项后,彩丞公司不支付我方合同费用没有道理。
赛悦模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彩丞公司支付模型制造费用余款共计108200元;2、判令彩丞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因彩丞公司承接了汉正街管委会的汉正街复古沙盘项目,2018年11月15日,赛悦模型公司与彩丞公司签订《模型制作承揽合同》,双方约定了合作项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制作费用及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还约定争议解决方法为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1月15日,彩丞公司依约转款定金30000元。赛悦模型公司将制作的汉正街沙盘模型在汉正街管委会安装好后,2018年12月17日,由彩丞公司时任员工韩璐在验收单上签字,2019年1月8日,由管委会工作人员喻星星在验收合格的验收单上签字,并在2019年1月8日售后服务表上签字勾选服务满意,但彩丞公司认为赛悦模型公司制作的模型存在严重偷工减料和质量问题,且没有按照设计图纸制作产品,故才一直未付余款108000元,双方发生争议,是以成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合同书、验收单、售后服务表、转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彩丞公司与赛悦模型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赛悦模型公司按约为彩丞公司制作模型,且该沙盘模型一直在汉正街管委会使用,彩丞公司应履行支付定作款的义务,现彩丞公司尚欠赛悦模型公司余款108000元未予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赛悦模型公司要求彩丞公司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彩丞公司辩称韩璐不是该项目负责人,不能代表其签订验收单,产品是否满意,也不能由管委会决定,因韩璐时为彩丞公司的工作人员,其验收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汉正街管委会作为定作产品的使用人,亦可作出产品评价,故对此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彩丞公司辩称因赛悦模型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款的意见,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彩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赛悦模型公司10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彩丞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赛悦模型公司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有:合同附件《技术交接表》。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彩丞公司表示是有《技术交接表》,但并没有签名签字。本院认为,该《技术交接表》仅为一份空白打印文本,表格中无任何一方填写或签字,鉴于双方认可该表属于合同附件,本院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彩丞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彩丞公司、赛悦模型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补充查明事实如下:
一、2018年11月15日,定作方彩丞公司(甲方)与承揽方赛悦模型公司(乙方)签订《模型制作承揽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汉正街复古沙盘项目,类型为仿古建筑,合同金额为138000元(不含税),工期为2018年12月10日前制作完成,并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第三条约定,本项目收费,根据双方的约定,模型制作费用为138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模型制作定金,金额为3万元。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一个星期内)支付剩余款项108000元。
二、一审法院通过EMS1045458242493向彩丞公司邮寄传票(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横街融科天城二期商7号),该邮件于2019年3月27日签收。之后,彩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波于2019年4月2日签收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融科天城二期。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开庭,彩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波、廖昌文到庭应诉。
一审庭审笔录中记载:“审:你方认为本案的案由是施工合同纠纷,向你释明没有该纠纷。彩丞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在答辩期内有无向本庭提交管辖权异议?彩丞公司:没有。……审:送货后就会验收吗?赛悦模型公司:是的,另安装后也会验收。喻星星是管委会的人。彩丞公司:属实。……审:沙盘在使用吗?赛悦模型公司、彩丞公司均答:在使用。审:管委会有无将款项支付给彩丞公司?彩丞公司:已经支付”。
本院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围绕彩丞公司的上诉请求,关于管辖权及一审法院的程序问题。本院认为,彩丞公司提出的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一审法院未回应管辖问题属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理由阐述如下: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并不属于专属管辖。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且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的规定,结合一审法院庭审所载内容分析,一审法院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彩丞公司以赛悦模型公司交付的制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效果图、存在偷工减料、未经有效验收等为由,请求驳回赛悦模型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彩丞公司反驳赛悦模型公司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其在一审、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赛悦模型公司交付的制作成果因不符合约定或偷工减料存在质量问题,亦不足以证明彩丞公司以此为由而享有拒不支付剩余价款的权利。且赛悦模型公司提交证据有彩丞公司员工签署“已验收”的《验收单》和定作产品使用人签署“沙盘已安装完毕、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验收单》的情况下,因彩丞公司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其上诉观点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彩丞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元,由上诉人***丞空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代 娟
审 判 员  任 文
审 判 员  吴伶利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索一冉
书 记 员  张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