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赛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富丽园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赛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民终59号
上诉人湖北富丽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上诉人富丽园公司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丽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富丽园公司不承担违约金的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赛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富丽园公司自2012年11月1日起与赛悦公司长期业务合作,双方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信用关系。富丽园公司基于对赛悦公司的信任,在双方签订承揽合同时,采用了赛悦公司的格式合同文本,并未按照承揽合同的行业习惯约定质保金,付款条件也明显有利于赛悦公司,合同内容并非富丽园公司真实意思体现。双方合同额仅为17万元,富丽园公司已经支付了15万元,欠付2万元。赛悦公司利用格式文本合同中高额的逾期付款利息,乘富丽园公司资金紧张之时,起诉富丽园公司,并计算高额的违约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逾期付款高额利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一审法院判决有悖法理和情理。
赛悦公司答辩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赛悦公司一审请求判令:1.富丽园公司向赛悦公司支付模型制作费2万元;2.富丽园公司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37,040元;3.本案诉讼费由富丽园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赛悦公司与富丽园公司签订模型制作合同,合同总金额17万元,不支付定金,2016年春节前付清全款,赛悦公司中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索款。富丽园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制作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收取利息。赛悦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送货安装到位,富丽园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9月2日及11月24日分别支付了制作费5万元,合计支付15万元。尚有2万元余款未支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富丽园公司承认欠付赛悦公司2万元模型制作款,故对赛悦公司主张富丽园公司下欠其2万元模型制作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模型制作合同中约定:富丽园公司须依约定按时支付货款、提货,如不按时支付货款,即从逾期之日起,赛悦公司将按合同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收取利息。同时约定合同总金额于2016年春节付清。富丽园公司未按约定向赛悦公司全面履行支付模型制作款的义务,故赛悦公司依约主张富丽园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赛悦公司按每日1‰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超出法律范围,诉讼中赛悦公司自行调整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的行为合法,依法予以准许。2016年的春节为2月8日,故赛悦公司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时间应从2016年2月8日起分段计算。经核算,赛悦公司诉请违约金数额变更为18,520元,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富丽园公司向赛悦公司支付模型制作款2万元及违约金18,520元(计算至2017年8月22日止),合计38,52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富丽园公司负担。二审审理中,富丽园公司、赛悦公司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富丽园公司与赛悦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订立的《模型制作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赛悦公司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富丽园公司也认可尚差欠尾款2万元,该款项应予以支付。富丽园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富丽园公司与赛悦公司在《模型制作承揽合同》约定富丽园公司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富丽园公司上诉认为该违约金的约定无效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富丽园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一审审理过程中,赛悦公司主动调整,将违约金标准降低为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湖北富丽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陶歆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