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6民初6542号
原告***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盘龙一路汉中工业园一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姚安平。
被告***,女,199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诉讼代理人陈晓峰、李飞亮,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原告***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悦模型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庆伟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悦模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安平,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陈晓峰、李飞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悦模型公司诉称:被告***为原告公司出纳,2019年8月6日有人通过公司座机联系会司财务,自称富康会计,并说对方公司只能使用QQ办公,只能在QQ上沟通。后对方将一个QQ命名为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QQ加入和被告一起的QQ讨论群,几句沟通之后QQ讨论群内冒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谎称即将有重要会议,与另一重要客户兰翔宇的公司正在签订合同,需要被告帮助跟进,让被告和兰翔宇确认之前谈好的保证金是否付了,说是很快就可以付过来。八分钟后冒充法定代表人的QQ号发送了付款凭证给被告,说对方公司已将合同保证金485000元汇入了他个人账户,并在QQ上发送了对方的付款凭证给被告查看。之后兰翔宇在QQ上又和被告说因为合同条款有问题不能签订,要求退回这笔款项。被告电话询问当天请假的会计是否可以从公户退保证金,会计说如果和他确定可以签,就可以从公户转出去,并让被告向法定代表人确认和对方是否可以签合同。后被告没有给法定代表人打电话确认,而是在QQ上询问命名为法定代表人的QQ号是否可以签合同,在QQ上得到回复后当即办理银行转款将485000元汇入兰翔宇账户。因被告对事情未认真核实,也未确定对方的汇款是否已经汇入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连对方发的汇入法定代表人账户的付款凭证收款人名字写错了都没有发现,即把485000元转到对方账户,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被告在整个过程中玩忽职守,因个人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1、公司内部沟通从未用QQ沟通过工作,都是使用微信联系,且因为财务工作的私密性和有限范围内的信息共享,规定财务内部沟通都在内部财务微信群内沟通,确保需要付款的事项和付款办结后的情况相关管理人员都能及时了解。法定代表人加过被告的QQ,但也从未在QQ上和被告沟通过工作。用QQ沟通工作已经与日常沟通习惯存在明显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巨大金额被告依然没有认真对待,没有进行仔细核实。2、冒充法定代表人的QQ在QQ上发送了对方汇入法定代表人账户的转账凭证,但被告没有仔细核对该凭证和确认是否该笔款项确已到账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连汇款凭证上面显示的收款人名字都是错误的,被告也没有检查发现。况且退回款项的前提是该笔款项已经到达我方账户,被告对是否收到了该款项完全没有进行确认。并在之后直接将款项转入了对方账户。3、大金额的预付款汇入个人账户本身不合拆屋规则,且有违常识,被告对此完全没有注意,也没有警觉和提出异议。4、公司多次在每周六上午例会的会议上和日常单据签字审批后都和被告强调财务工作严谨性,一定要认真核对相关凭证和数据,任何款项支付在付款后都要立即在微信群内发出付款保证,让相关人员都了解情况,当天下午3点56分转款485000元,下午5点43分才在财务样里发出转款凭证,财务群里的另一管理人员才问起此事,下午5点57分另一管理人员叫被告到办公室核实了解该情况,至此转款已经长达两个小时,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当天5点10分后因无电关机,晚上7点30左右该管理人员联系法定代表人核实,确认是诈骗报警了。综上,被告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存在重大过失,对异常的联系沟通方式没有通过其他途径核实对方身份,对退款的前提条件未做核实;对异常的大额转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资金没有提出异议和由此引起警觉,也没有按公司规定及岗位要求仔细核对单据凭证的错误:没有在财务微信群内及时发布汇款结果,最终给公司造成了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因此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85000元整,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程序上是否需要先经刑事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于事发当日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刑事案件并不涉及对***的行为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因此,本案与刑事诈骗案件确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刑事诈骗案件的审查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亦不以刑事诈骗案件的侦查结果为判断依据。因此,***主张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等待刑事诈骗案处理结果并中止审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还是适用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调整的是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纠纷。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中产生的争议等。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事发时***与原告公司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系公司工作人员,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事的财务工作包含将公司款项对外转账的工作内容,该转账行为系***在工作期间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转出财产系用人单位的财产。故本案所涉争议系公司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履职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争议,而非平等主体之间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引发的争议。因此,本案争议属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原告公司未就本案争议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不应直接予以受理,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庆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