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4321号
原告:***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后湖村武汉市汉中装饰有限公司2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5196843XE。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恒盛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四侧路16号中民长青里2幢4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705××××。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恒盛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