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4699江苏华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699号之二
原告:江苏华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98955442。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良、刘长海,江苏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左岸阳光小区**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MWQQT5E。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江苏华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江苏华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380元,由江苏华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梦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