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699号
申请人:江苏华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98955442。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良、刘长海,江苏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左岸阳光小区6号楼2单元1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MWQQT5E。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申请人江苏华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梦莹
二○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沈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