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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振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485号
原告:内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贾全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波,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内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4918元,剩余4918元由内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尚陆林
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