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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皓混凝土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7862号
原告:内蒙古天皓混凝土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住所地***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牌楼板村东北。
负责人:王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艺,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娟,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左岸阳光区6号楼2单元1楼东。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被告:***,男,住乌兰察布市。
原告内蒙古天皓混凝土有限公司***特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天皓混凝土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天皓混凝土有限公司***特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天皓混凝土有限公司***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天皓混凝土有限公司***特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荣淑敏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