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5民初2982号
原告:刘文君,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胜利,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MWQT5E,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左岸阳光小区**楼****东。
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经理。
原告刘文君诉被告张胜利、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文君于2020年9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刘文君负担。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长清
书记员 沙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