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1民初1788号
原告::金塔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塔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金塔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塔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塔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745元,由金塔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