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堃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特113号 申请人: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左岸阳光小区6号楼2**1楼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王堃,女,1982年2月16号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申请人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堃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称,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字(2023)第85号。2.王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2022年4月24日,王堃在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王堃在2022年4月28日与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入职信息登记表,王堃的工作范围是为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招聘人员并与公司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王堃管理公司的招聘时,公司的所有员工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单独没有王堃的劳动合同,是与事实相违背的行为,作为公司的行政人员,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管公司所有员工的档案,但是在王堃交接工作是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与公司行政部门的领导交接工作,而是与公司的一般人员交接工作,照成公司合同丢失,而且丢失文件包括王堃的劳动合同。二、王堃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其余的工资属于绩效工资,并不是王堃所述的月薪4000元,而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没有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王堃月薪4000元的工资事实是错误的。三、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字(2023)第85号中第一项属于无效的裁决,因为王堃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的是4000元,而且在开庭时也没有进行变更仲裁请求,***应该按照王堃的仲裁要求进行仲裁,仲裁不能超出仲裁的范围。四、劳动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在30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而本案中王堃在没有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就离职,错误不在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而在王堃,所以****字(2023)第85号中第三项的仲裁是错误的。五、2023年4月26日王堃将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在没有了解事情的真事情况,就出具***案字(2023)第85号裁决书认定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约,裁决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堃工资生活费10181元;支付王堃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因未定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29928元;王堃支付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3361元的行为与事实真相不符、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王堃称,不同意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跟我签订过劳动合同。我的基本工资定的是4000块钱,跟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述不符。仲裁裁决的是比较公正的,希望法院驳回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3年4月26日,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字(2023〕第85号裁决:一、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堃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的工资及生活费合计:壹万零壹佰捌拾壹元**(10181.5元)。二、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堃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贰万玖仟玖佰贰拾捌元染角柒染分(29928.77元)。三、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堃经济补偿:叁仟叁佰陆拾壹元陆角(3361.6元)。四、驳回王堃其他仲裁请求。五、视为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仲裁反申请。 本院审理期间,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工资统计表、工作交接表、入职登记表、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字(2023〕第85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故本案对于该非终局裁决项不作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仲裁裁决中的终局裁决项存在上述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交4000元,退还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360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