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财保24号
申请人:河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北焦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76010138785。
法定代表人: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4155839T。
法定代表人:白某,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21)冀0306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974,685.0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在60,974,685.09元的限额内对被申请人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庆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