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4民初5010号之一
原告:济南威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会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献县恒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郭红升,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威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献县恒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威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威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威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济南威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克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新荣
书 记 员 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