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威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献县恒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南威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辖终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献县恒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郭红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威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李会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献县恒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威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4民初5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献县恒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虽约定发生纠纷可以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不明确也不存在唯一性,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济南威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8月17日签订的《溶铝烧嘴及控制系统购销合同》中争议的解决约定为,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之。该管辖条款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据此约定作为乙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