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农兴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2执异57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青岛九星永安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2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丹。

委托代理人:范新梅,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双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永安信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二层B2-036,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石家庄中农兴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庄货头村东1500米。

本院在执行青岛九星永安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星基金)与北京永安信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基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九星基金向本院申请追加石家庄中农兴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九星基金称,九星基金与北京基金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石家庄中农兴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北京基金普通合伙人之一应对北京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2017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7)京01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永安信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岛九星永安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欠款五百三十二万八千元;二、被告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北京永安信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给付金钱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被告北京永安信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岛九星永安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利息(以五百三十二万八千元为基数,从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后该案经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2民终4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九星基金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2日,本院以(2018)京0102执10139号立案执行。经过执行,未发现北京基金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另查,石家庄中农兴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北京基金在2016年3月办理普通合伙工商登记的合伙协议无效。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石家庄中农兴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针对石家庄中农兴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普通合伙人,目前存在争议,且在诉讼中。在此情况下,本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是否追加石家庄中农兴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九星基金的追加申请程序,本院终结审查。九星基金可另行提起诉讼,或在上述实体争议结果明确后,再行提起追加申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2执异571号案件的审查程序终结。

审  判  长   赵燕来
审  判  员   杨淑云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潇
书  记  员   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