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4民初660号
原告:南京东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秦淮区升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龚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董事长。
原告南京东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东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南京东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东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91.50元,由原告南京东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陆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