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18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
被执行人陕西靖边星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靖边星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扬新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且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且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扬新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新月
审判员 张有斌
审判员 徐立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朱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