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

重庆翼鲲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3民初6782号
原告:重庆翼鲲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73号附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67186459。
法定代表人:陈时雨,经理。
被告: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一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98605X。
法定代表人:孙世宁,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翼鲲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翼鲲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翼鲲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翼鲲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5元及保全费1270元,共计2735元,由原告重庆翼鲲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罗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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