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

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9546号
原告: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附**。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镇新一村**div>
法定代表人:孙世宁。
原告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因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颖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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