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836号
原告:重庆鸿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4栋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1201855T。
法定代表人:邓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一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98605X。
原告重庆鸿益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鸿益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鸿益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鸿益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22元,减半收取计1911元,由原告重庆鸿益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方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强俣
书 记 员 刘 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