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北方正泰电气有限公司

哈尔滨北方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4执6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北方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升平街**号**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工业园区**区星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北方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北方正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609,997.84元。本院轮候冻结了黑龙江省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并轮候查封了其所有的坐落于×××房产。哈尔滨北方正泰电气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黑龙江省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黑龙江省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凤敏

审判员  付建新

审判员  李北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文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