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11007号
原告: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F5RP09,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万福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在黑龙江省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高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琼,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2元,减半收取26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伟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