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6985号
原告: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F5RP09,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万福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在黑龙江省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高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琼,女。
原告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齐公司)与被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道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万元;2、判令被告以2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违约金暂为24800元,共计264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金额总计240万元,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用于蚌埠市职教园智能化工程,被告应当于货到现场支付90%,会议子系统验收完毕付清余款。现原告已履行所有合同义务,会议子系统已验收完毕,被告仍未付清全款。截止目前,被告尚欠24万元未付。且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的,均视为违约,被告应当按照每日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原告违约金。
被告同信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合同履行地蚌埠市人民法院或其公司住所地肇东市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在南京市,依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争议由南京人民法院解决,南京法院既包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包含南京市各区级人民法院,明显属于约定不明,视为对争议管辖法院没有进行约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受理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故不能作为争议管辖依据,应视为未约定。被告提出原告交付后未完全安装调试,有些系统不能使用,且尚未验收,故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仅仅为给付货币,因此原告所在地亦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无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伟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