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6985号
原告: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F5RP09,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万福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在黑龙江省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高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琼,女。
原告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齐公司)与被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道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万元;2、判令被告以2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违约金暂为24800元,共计264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金额总计240万元,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用于蚌埠市职教园智能化工程,被告应当于货到现场支付90%,会议子系统验收完毕付清余款。现原告已履行所有合同义务,会议子系统已验收完毕,被告仍未付清全款。截止目前,被告尚欠24万元未付。且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的,均视为违约,被告应当按照每日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原告违约金。
被告同信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合同履行地蚌埠市人民法院或其公司住所地肇东市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在南京市,依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争议由南京人民法院解决,南京法院既包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包含南京市各区级人民法院,明显属于约定不明,视为对争议管辖法院没有进行约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受理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故不能作为争议管辖依据,应视为未约定。被告提出原告交付后未完全安装调试,有些系统不能使用,且尚未验收,故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仅仅为给付货币,因此原告所在地亦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无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伟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