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3489号
原告:米易县蓝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MA62136R28,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丙谷镇联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百世威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CQYR7L,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中德广场E座1**4层411室。
法定代表人:**申,经理。
原告米易县蓝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世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米易县蓝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县蓝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易县蓝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米易县蓝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 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