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02民初1335号
原告:***,男,34岁,1984年3月10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卫疆,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峰,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市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国丽花木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国丽。
原告***与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林业局、乌兰察布市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国丽花木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林业局、乌兰察布市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国丽花木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大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