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丽花木园林有限公司

内蒙古国丽花木园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5执582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国丽花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付某,居民身份证,XXX。 被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居民身份证,XXX。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约谈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22723.07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122723.07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执行员查给呼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