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高林澍
委托代理人:邵园园。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平。
委托代理人:吴楠。
委托代理人:吕波林。
关于***与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627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未返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元,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工商、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及房屋等予以调查,经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以(2020)内0627执77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账户,于2020年10月19日依申请以(2020)内0627执770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万元未付工程款的扣留。现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尚有***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令志
审判员 王世雄
审判员 贺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执行员 张 龙
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