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19)内0627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利息合计3969255元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27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2093元。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2020年5月9日本院依职权向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劳动就业、收入、债权及股权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尚有工程款、利息合计3969255元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利息,案件受理费19277元,保全费5000元未付,已付执行费42093元,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以债权和物的方式抵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乌云花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