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民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沃泰园林公司)与被上诉人**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7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照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0元,减半收取10070元,由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沃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学军
审 判 员 倪志强
审 判 员 牛 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蔺晓艳
书 记 员 邱 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