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苏有利与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独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5民初322号
原告:苏有利,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高兴顺,男,职务: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独贵项目部。
负责人:李俊,男,职务:项目部经理。
原告苏有利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独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苏有利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有利因暂时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独贵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有利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由原告苏有利负担。
审判员  乔宏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单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