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贺丑在与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独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5民初355号
原告:贺丑在,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联系电话151XXXXXXXX
被告: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高兴顺,职务: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独贵项目部。
负责人:李俊,职务:经理。
原告贺丑在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隆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独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贺丑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二被告地址变更,原告暂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丑在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贺丑在负担。
审判员  乔宏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单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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