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

无锡恒明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11民初2418号
原告无锡恒明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溪中心路**号。
法定代表人汪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园。
法定代表人朱圣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恒明液压气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恒明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恒明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恒明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无锡恒明液压气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