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

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5执恢10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082866XH。
法定代表人:朱圣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5296-5。
法定代表人:周竹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渝0115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查明,2017年7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并于同日作出(2017)渝01破3号决定书,指定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庆市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秩序。2017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01破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庆市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元利
审判员  屈 刚
审判员  李国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