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3民初6319号
原告:浙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仙桥路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迪,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圣财。
原告:浙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朱美凤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