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商诉保字第0002号
申请人泰兴市中冠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九圩村。
法定代表人凌宏。
被申请人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中丹路。
法定代表人朱圣财,董事长。
申请人泰兴市中冠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大特钢机械厂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仓库内的球团链蓖机两套,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仓库内的球团链蓖机两套。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玮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