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

北京中冶钢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2民终4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冶钢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雍和园)。
法定代表人:刘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若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v>
法定代表人:朱圣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林,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冶钢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冶钢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7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冶钢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中冶钢联公司的一审全部反诉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苏宏大公司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江苏宏大公司应按提交时间和图纸份数,向中冶钢联公司提供合同项下设备的备件和易损件的制造图纸,该图纸应为经过专业晒图制作的正式蓝图(硫酸图),该蓝图应有设计师和设计机构签章、明确的制图比例等有效信息。而江苏宏大公司提供的图纸并非制造图纸而是装配图纸,该装配图纸显然不符合制造图纸的相关要求,江苏宏大公司提供的所谓装配图纸不能代替涉案合同附件二资料交付清单第11项、12项和附件三列表中的第11和12项备件制造图和易损件制造图。另外,中冶钢联公司曾在收到电子图纸的电子邮件之后,就电子图纸所存在的问题多次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明确向江苏宏大公司提出质疑,一审判决在忽视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草率认定江苏宏大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图纸交付义务,属于明显事实认定错误。二、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迟延交付图纸的违约金应包括未交付图纸产生的迟延违约金和交付不符合约定图纸后未按期整改产生的迟延违约金。中冶钢联公司认可一审法院判决的未交付图纸产生的迟延违约金为470000元,但是一审法院遗漏了江苏宏大公司交付不符合约定图纸后未按期整改产生的迟延违约金。江苏宏大公司交付不符合约定图纸后未按期整改产生的迟延违约金,无论是从2014年中冶钢联公司收到江苏宏大公司邮件后告知其交付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并要求其整改时,亦或是从2016年一审诉讼中中冶钢联公司多次重申该事实时起算,截止至一审判决,江苏宏大公司未予整改所致迟延违约金均已大幅超过中冶钢联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仅支持470000元违约金而驳回中冶钢联公司关于违约金的其他反诉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失公允。
江苏宏大公司辩称,不同意中冶钢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江苏宏大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江苏宏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图纸的义务。二、合同约定的图纸江苏宏大公司已经向中冶钢联公司提供,中冶钢联公司要求江苏宏大公司提供所有的制造图纸加重了江苏宏大公司的义务。三、中冶钢联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过高,且在一审诉讼前江苏宏大公司从没有收到中冶钢联公司关于图纸的任何异议。江苏宏大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冶钢联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江苏宏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冶钢联公司支付货款1318000元;2、判令中冶钢联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中冶钢联公司负担。
中冶钢联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江苏宏大公司按照合同及附件的约定立即向中冶钢联公司交付纸质与电子版图纸;2、判令江苏宏大公司向中冶钢联公司支付迟延交付图纸的违约金2636000元;3、反诉诉讼费用由江苏宏大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江苏宏大公司(作为乙方)与中冶钢联公司(作为甲方)就西亚年产55万吨球团工程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编号为13ZY/32-JM/06环冷机供货合同一份、13ZY/32-JM/07造球机供货合同一份、13ZY/32-JM/09链篦机供货合同及2013年8月18日签订链篦机补充合同各一份。四份合同货款总金额为13180000元,合同关于支付条款均约定:合同签字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预付款;乙方制造完成全部合同项下货物70%的工程量后,甲方派人运至乙方制造现场进行设备工程量的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进度款;出厂验收合格,铭牌依据甲方要求安装完毕,乙方完成全部合同项下货物至甲方指定仓库,并应在交货前的一周内向甲方提供齐全附件三中规定的各种资料,甲方在货物离港后45天内,凭乙方出据本合同金额的90%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货款;该西亚年产55万吨球团工程将在投产试车后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完成后12个月为质保期。质保期满,甲方收到外方工程项目的10%质保金之日起七天内凭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0%设备质保金,如果在质保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质量索赔,则按本合同第十二章《保证和索赔》中内容执行。如果不是属于乙方原因,设备在发货之日起24个月内没能投入使用,则甲方在发货之日起24个月结束后的第一周支付该笔10%尾款。
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责任第9.5条款约定:乙方按时按质提交附件二技术协议中以及附件三项下规定的各种图纸资料,每项每拖延一天,扣合同款5000元,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合同款10000元;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5天之内整改完,未按期整改完每拖延一天扣合同款10000元,直至整改完成(上述期限以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准)罚款在下次付款中扣除。
合同签订后,中冶钢联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向江苏宏大公司支付三份合同的预付款3729000元,2014年3月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江苏宏大公司发货,要求最晚到货日在2014年3月11日中午12点前。江苏宏大公司按照约定在2014年3月6日至9日期间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码头。截至2014年5月4日,中冶钢联公司已支付江苏宏大公司货款共计11862000元,尚欠江苏宏大公司货款1318000元未付。江苏宏大公司陆续给中冶钢联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4月21日,江苏宏大公司向中冶钢联公司相关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其内容为请查收附件易损件及备件图纸、报价、包装方案等,部分剩余的交付资料已寄出,单号1019729224008。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宏大公司与中冶钢联公司就西亚年产55万吨球团工程签订的三份《供货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江苏宏大公司要求中冶钢联公司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剩余货款作为质保金支付条件为工程将在投产试车后性能测试完成后12个月质保期满或在质保期内不发生质量索赔,设备在发货之日起24个月内没能投入使用,则中冶钢联公司在发货之日起24个月结束后的第一周支付尾款。现中冶钢联公司也认可设备未安装完毕未进行调试及性能测试,故江苏宏大公司以供货完毕至起诉时设备没能投入使用,已超过约定的24个月为由,要求中冶钢联公司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冶钢联公司虽以江苏宏大公司履行中供货不全、质量不达标,其无权主张剩余货款进行抗辩,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佐证,一审法院对中冶钢联公司此项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中冶钢联公司反诉主张江苏宏大公司至今未向中冶钢联公司提供符合合同附件二和附件三约定的所有设备的备件图及易损件图等图纸,要求江苏宏大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注意到附件三系资料交接清单,其中虽分别约定了提交这些资料的具体时间,但从合同附件二技术协议中可以看出,签订合同时要求提供设备备件图纸是为双方对图纸进行修改设计后进行制造,而非最终图纸资料,故供货合同中3.3条才明确约定应在交货前一周内向中冶钢联公司提供齐全附件三中规定的各种资料,这应是双方约定的附件三中各种资料最终履行时间,江苏宏大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证明其于2014年4月21日交付了电子版和纸质版图纸资料,但其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从合同中对图纸资料交付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条款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着重强调了双方在采购设备的同时,交付图纸资料义务的重要性,并约定了相应的惩罚性违约条款,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江苏宏大公司迟延履行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约定江苏宏大公司应于交货前提交齐全所有图纸及相关资料,每迟延一天每项应扣款5000元,现就双方主要争议交付设备备件图和易损件图两项内容江苏宏大公司迟延47天,相应应支付违约金47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中冶钢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三十一万八千元及自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中冶钢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四十七万元;三、驳回北京中冶钢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中冶钢联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冶钢联公司提交2014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双方当事人关于图纸交付的往来函件,用以证明江苏宏大公司至今未依据合同约定交付纸质版、电子版图纸,中冶钢联公司多次与其沟通未果,且江苏宏大公司于2018年4月4日以传真形式明确告知中冶钢联公司不予配合,该行为导致中冶钢联公司不能进行其他商业行为遭受极大经济损失。中冶钢联公司称,其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快递的方式与江苏宏大公司联系的,并向本院提交了2018年3月2日圆通快递详情单底联一份。经质证,江苏宏大公司对中冶钢联公司提交的函件及快递详情单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并提出关于报价的函件与本案无关,快递详情单记载的时间系在本案诉讼期间,即使是真实的,江苏宏大公司也不认可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冶钢联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补充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备件条款第10.6条约定,乙方应提供给甲方本合同项下设备的易损易耗件的制造图纸和规格型号,便于甲方在项目现场就近采购或者加工。
本院认为,江苏宏大公司与中冶钢联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13ZY/32-JM/06环冷机供货合同、13ZY/32-JM/07造球机供货合同、13ZY/32-JM/09链篦机供货合同及2013年8月18日签订的链篦机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江苏宏大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图纸交付义务。本院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即江苏宏大公司)应在交货前的一周内向甲方(即中冶钢联公司)提供齐全附件三中规定的各种资料,包括设备备件图和设备易损件图。江苏宏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江苏宏大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中冶钢联公司交付了电子版和纸质版图纸资料,其行为构成迟延履行,一审法院判令江苏宏大公司向中冶钢联公司支付违约金470000元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江苏宏大公司应提供给中冶钢联公司“本合同项下设备的易损易耗件的制造图纸”,中冶钢联公司上诉称江苏宏大公司应向其提供“合同项下设备的备件和易损件的制造图纸”,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并不相符,其关于江苏宏大公司向其提供的图纸不符合要求的上诉主张亦缺乏合同依据。中冶钢联公司上诉要求江苏宏大公司向其支付交付不符合约定图纸后未按期整改产生的迟延违约金,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冶钢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8元,由北京中冶钢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岩
审判员  闫飞
审判员  潘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佳
书记员曹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