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2148号
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男,汉族。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2,女,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孙某1,男,汉族。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
被告:孙某2,男,汉族。
第三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1、姜某某、段甲武、刘某2、***、孙某1、郑军、孙某2及第三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6349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佳
人民陪审员  程莉惠
人民陪审员  王菊叶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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