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润德春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兰家大街155号办公楼107-108号。
法定代表人:**喜。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润德春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吉0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长春润德春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8元,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67.87元、243764.50元,共计10671006.25元,本院已将执行款10592935.25元转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收取执行费78071.00元。
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进行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1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韩 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