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双阳区国有林总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2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国有林总场,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阳光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时思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国有林总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阳光采石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1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阳光采石有限公司将《***包合同》约定四至范围内的林地返还长春市双阳区国有林总场,四至为:东至自然侵蚀沟、国有樟子***地和国有落**距**股份制造林地2米处;南至个人樟子***、自然侵蚀沟、大废石坑南边沿、国有落**与集体落**中间防火道;西至于家沟屯林间防火道2米处;北至距国有落**和国有樟子松3米处林间防火道;林地面积为7.6公顷;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诉讼费4962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12执8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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