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执恢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华盛斌。
被执行人: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桂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1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102执恢476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梁国栋
审判员  袁好新
审判员  虞始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超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