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302执4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委托诉论代理人:**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滨江北路288号裕达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荣军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13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款项3103632.85元、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已向有关部门提起了支付申请,但目前仍未得到审批,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并同意待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后,放弃对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履行责任。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履行的义务已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但仍未得到审批,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对此申请执行人愿意等待并同意待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后,放弃追究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偿付义务。故本案继续执行没有意义,本院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302执4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