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执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龙腾路北、经二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翠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分期还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约履行则另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宝云
审判员 王剑武
审判员 夏友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