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翠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勇诗与被执行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宝云
审判员 夏友粉
审判员 王剑武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