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终1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龙腾路北、经二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翠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上诉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龙民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