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840号
申请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890835947,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龙腾路北、经二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顺特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843524685,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闪镇凤凰居委会五组(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顺特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顺特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顺特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资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郁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