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芽芽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执1716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委托代理人李丰。
被执行人李成林。
被执行人辛四女。
被执行人杨霸山。
被执行人肖月英。
被执行人任贵新。
被执行人李伊香。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慧。
被执行人张荣。
被执行人赵巍。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芽芽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市芽芽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王慧、李成林、辛四女、杆霸山、肖月英、任贵新、李伊香、张荣、赵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证执字第325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应向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1372.42元及利息、罚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10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成林、辛四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永安小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准旗字第2006-0688号);查封被执行人杨霸山、肖月英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乌兰小区安康里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准旗字第2004-0167号);查封被执行人任贵新、李伊香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开源桥南旭景园7-4-502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21100270号)。现因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暂时不启动对述房产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证执字第325号执行证书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郝 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小平